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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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资〔2024〕48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反映。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自然资源局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和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等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细则所称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2023年3月1日前已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含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人民政府,具体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四条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由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按本细则缴纳调节金。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转让、转租或其他视同转让、转租等交易行为的,再转让方应按本细则缴纳调节金。
第五条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出让方应按成交地价总额区分不同用途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商业用地的征收比例为15%,工业用地为8%,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征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第六条使用权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成交地价总额区分不同用途等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商业用地为10%,工业用地为2%,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征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第七条再转让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再转让方按成交地价总额区分不同用途等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商业用地的征收比例为10%,工业用地为5%,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征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第八条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缴纳方在收到成交价款的15日内按规定缴入区(县)级国库。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完成转让审批的30日内,由转让方按规定缴入区(县)级国库。
第九条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条调节金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广东省非税收缴一体化系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项目收缴,缴库列“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科目。调节金纳入区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区自然资源局于每年1月和7月在村级“三资”平台公示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农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二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缴纳义务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按日加收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纳入地方国库。
第十三条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7月28日止。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