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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2年度江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1

答:(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

1.申报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可参加中小学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职称时,对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材料不作刚性要求,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2.申报评审条件

(1)推荐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应规定执行。

(2)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业绩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书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3)申报人需获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报评审职称名称要与申报时任教岗位(包括学段、学科)相符。转换学段、学科的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任教经历(资历)、取得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4)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中小学教师,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