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2014〕173号
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政所: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俗称“单独两孩”)并即日起实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关于“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规定,按省、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对那些按旧政策不属独生子女父母而在实施“单独两孩”新政后被界定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从2014年3月份起,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条件逐月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奖励。请各镇(街)做好宣传,并认真做好相关奖励的申请和发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联系人:李炎康、冯日强,联系电话:666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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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