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卫生执法文书;
(二)案件证据材料;
(三)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按本制度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本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接到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的,执行机构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