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文书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为进一步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在各地登记机关反映的问题、建议以及市场主体所提诉求基础上,对《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更新后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附件2、3)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1.《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修改表
2.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3.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