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情节较重 |
以每人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2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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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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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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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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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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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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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5000元至6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6000元至8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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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8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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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罚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情节较轻 |
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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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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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罚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情节较轻 |
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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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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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罚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情节较轻 |
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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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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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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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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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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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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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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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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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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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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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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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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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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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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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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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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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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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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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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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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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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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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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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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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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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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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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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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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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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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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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情节一般 |
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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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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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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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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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情节一般 |
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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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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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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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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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情节一般 |
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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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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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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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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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情节一般 |
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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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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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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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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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情节一般 |
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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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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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
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元至2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元至3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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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3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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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企业未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
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处2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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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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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
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一)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五)其他公益性岗位。 招聘信息发布的应聘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方可招聘其他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常规就业,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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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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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 |
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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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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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就业或者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以每人10000元至30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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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以每人30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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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3000元至4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4000元至6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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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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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情节较轻 |
处以500元至75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75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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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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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该职业介绍机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1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1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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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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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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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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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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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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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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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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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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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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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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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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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罚款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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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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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至2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至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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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至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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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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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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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情节较轻 |
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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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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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情节较轻 |
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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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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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情节较轻 |
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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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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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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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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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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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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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用人单位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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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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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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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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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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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
56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的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0元至6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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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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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0元至6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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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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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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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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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50000至10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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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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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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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骗取社会保险金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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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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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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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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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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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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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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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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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 |
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四)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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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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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五)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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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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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六)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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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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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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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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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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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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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
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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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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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2000元至4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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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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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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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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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情节较轻 |
以每人2000元至3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每人3000元至4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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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以每人4000元至5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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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2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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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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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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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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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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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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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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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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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用人单位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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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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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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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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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
罚款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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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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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
罚款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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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