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优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将于2024年1月31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长:程惠娟。
检查组成员:陈志玲。
三、其他事项
(一)请通知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检查。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附件:行政检查提交材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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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联系人:程惠娟;联系电话:662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