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六、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信息产生的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
(三)文电保密股提出拟公开的信息目录;
(四)镇党政办公室审核;
(五)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签发;
(六)发布信息。
八、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注明不公开的其依据和理由。
九、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经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